第17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8條規定「車輛經移置、保管者,除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外,應收取移置費、保管費。但經查明為贓車者,不在此限。
前項費用之數額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移置費每輛次新臺幣二百元,保管費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二、小型汽車移置費每輛次新臺幣一千元,保管費每日新臺幣二百元。
三、大型汽車移置費每輛次新臺幣三千元,保管費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四、曳引車移置費每輛次新臺幣三千元,保管費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五、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拖架或貨櫃移置費每輛次新臺幣六千元,保管費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六、動力機械移置費每輛次新臺幣八千元,保管費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車輛經移置至市政府警察局管理之公有保管場者,由市政府警察局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車輛經移置至保管場未逾半小時者,不收取保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