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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新店市青潭堰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事項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8_2310011
台北縣新店市新潭路
07/02/2008
水利法第54條之一
第54條之一規定「為維護水庫安全,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於水庫蓄水範圍內施設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主管機關得委託水庫管理機關 (構) 辦理。」
1.本件與第十二號文件相同。主要是將法源依據水利法五十四條之一條文完整列出,並有主管機關經濟部公告之完整文號:經(90)水利字第09020204970。告示下方並且以圖示方式顯示青潭堰水庫範圍。 2.此告示立於由碧潭方向進入水源特定區之主要道路上,然而由本件所提供之環境照片可以發現,水源特定區內有為數甚多之廟宇、土雞城與渡假村等特定營業單位,與水源保護之目的,或有扞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