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Close this search box.
法律影像資料庫
Legal Image Database

臺北縣政府計程車招呼站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8_2200010
板橋車站縣民大道上
06/05/200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4款
第60條第2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縣民大道上有特地為接送火車旅客的道路,並設有計程車招呼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