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告示係由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所設置,公告此區域為台北水源特定區範圍,並以圖示說明特定區內禁止濫葬、濫墾、濫建與毒魚等行為。新潭路為由碧潭方向進入此特定區之主要道路,故於此豎立告示以收公告之效。其法源依據為水利法五十四條之一:為維護水庫安全,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於水庫蓄水範圍內施設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主管機關得委託水庫管理機關 (構)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