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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操作時機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6_1120122
台北北投捷運站
09/13/2007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第3條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10條
第3條規定「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應於車站公告左列事項,變更或調整時亦同: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10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五、緊急逃生設施。八、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

尺寸(公分):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