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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間供電區進入工作區域作業規定及注意事項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5_1120117
台北北投捷運站
09/13/2007
大眾捷運法第44條第2項 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
二、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尺寸(公分):
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