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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跳水已溺斃多人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3_2370002
台北縣三峽大豹溪東眼橋上道路
09/04/2008
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7條
第60條:「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第7條:「水域管理機關或其授權管理單位基於維護遊客安全之考量,得視需要暫停水域遊憩活動之全部或一部。」

1.大豹溪東眼橋段為東眼山產業道路交叉口,為當地較大聚落,有數家商店於河岸邊營業,且此處河灘較為廣闊,為戲水民眾較為集中之處,是以此處亦可見相關安全告示林立之情狀,主要亦為危險水域禁止水上活動告示與禁漁公告。 2.此處於97年暑假一開始便傳出兩起溺斃案件,是以台北縣政府針對大豹溪再為公告十四處危險水域禁止水上活動,東眼橋段亦為其中之一。資料蒐集者認為,告示林立似亦無法阻止民眾於此處戲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