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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網魚。禁止游泳。水深危險!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4_1150021
01/08/2007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
第13條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但經主管機關公告在指定地點得划船、釣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