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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濫挖山坡地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8_2210001
01/09/2007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6條第1項
山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地質條件、植生狀況、生態及資源保育、可利用限度及其他有關因素,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分別劃定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種使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