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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左轉,違者後果自行負責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7_1000067
台北市南昌路一段8號仰德大樓停車場
06/01/2008
停車場法第23條、第27條
第23條規定「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停車場之設置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各該行業之主管機關定之。」
第27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
貼於牆上之反光標示

尺寸(公分):
29cm*59.5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