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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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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潭禁止游泳、乘坐小船需穿救生衣。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3_2310008
新店碧潭
07/09/2008
臺北縣碧潭風景特定區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
第3條:「本風景區水域範圍,自新店溪開天宮及對岸渡船碼頭連線以下,至碧潭攔水壩以上。
前項水域範圍內之各項水上活動,應經本所同意並報本府核准,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毒魚、射魚、網魚、電魚或其他有害水生資源環境之行為。
二 其他依法禁止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