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影像資料庫
Legal Image Database

滅火器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7_1120028
09/13/200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4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1條
第12條規定「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二、乙類場所:(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第14條規定「下列場所應設置滅火器: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
第31條規定「滅火器應符合國家標準 (以下簡稱 CNS) 一三八七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置:四、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長邊二十四公分以上,短邊八公分以上,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
GPS:
300192-2781198

尺寸(公分):
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