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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5_2600012
宜蘭酒廠
03/11/2008
消防法第6條
下列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一、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二、一定規模之工廠及倉庫、林場。三、公共危險物品與高壓氣體製造、分裝、儲存及販賣場所。四、大眾運輸工具。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經檢查不合規定者,應即通知限期改善,並予複查。第一項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尺寸(公分):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