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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違者依法究辦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8_2200016
板橋市江翠水門外河堤
07/10/2008
水利法第78條之1
第78條之1規定
「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