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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溫極高,請勿涉入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3_1120004
01/28/2007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20款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
第13條第20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十、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停止使用人之使用:一、違反本自治條例或公園場地使用辦法規定者。二、發生空襲、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
第17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GPS:
300734-2781294

尺寸(公分):
3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