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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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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護區:禁止入內烤肉、丟棄垃圾、廢棄物及其他污染水源之行為。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8_1110006
外雙溪邊
07/10/2008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78條第3款
第78條第3款規定
「保護區內之土地,禁止左列行為。但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所列各款所必須並經市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 破壞或污染水源、堵塞泉源、改變水路或填埋池塘、沼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