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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深危險,警告切勿戲水游泳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3_2370003
台北縣三峽大豹溪東眼橋下河灘
09/04/2008
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7條
第60條:「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第7條:「水域管理機關或其授權管理單位基於維護遊客安全之考量,得視需要暫停水域遊憩活動之全部或一部。」
1.東眼橋下河灘地較廣,且有道路可通,遊客較多,是以此處亦可見林立之安全告示,其內容多與橋上告示重覆,不同者為水深危險與禁止游泳潛水之告示,係以圖示為之,且中英文並列。 2.就資料蒐集者觀察,其旁為緊急事件通報警鈴與求救電話,然其外盒鏽蝕嚴重,電源接頭亦未接上,甚者有蜘蛛於其上結網;亦可見遊客烤肉之遺跡;通往河灘地之路徑上有一新建之鋁網柵欄,然於蒐集資料時,其上鎖頭已不見蹤影,並無阻絕之效。此外,此處亦有民間團體所設立之告示。 3.由於暑假之初密集發生溺水事件,大豹溪成為縣府安全工作之重點,然據資料蒐集者之觀察由東眼橋下之通報系統上竟有蜘蛛結網,阻絕鋁網鎖頭不在的狀況看來,其硬體設施之堪用程度令人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