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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事項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4_2310016
台北縣新店市廣興公園
07/02/2008
水利法54條之1
水利法第54條之1:「為維護水庫安全,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於水庫蓄水範圍內施設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主管機關得委託水庫管理機關 (構) 辦理。」
1.廣興公園水域為直潭壩水庫的端點,本為單純河岸,現已開闢為簡易公園。公園內警示標示林立,台北縣政府之警示標示,主要針對水上活動安全,依觀光發展條例對違反規定於此處游泳者處以罰鍰。經濟部水利署及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則依水利法五十四條之一公告水源特定區域內禁止事項。 2.蒐集者由廣興公園一地三個單位所設立之眾多警示標誌觀察到,本地區各行政機關事權重疊各自為政的現象,惟設立眾多警告標示,若無嚴格執行,則告示往往形同具文,由本見之環境照片即可發現有民眾便在告示前面垂釣,實視告示內容於無物。則此類告示之樹立,除破壞景觀外,似無積極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