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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賄選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7_3610002
10/23/2007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第97條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99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