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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水域因沙底掏空嚴重,海水落差極大,數本府列管之危險水域。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3_2510030
台北縣淡水鎮沙崙海灘
07/06/2008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
第36條:「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5條:「水域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時,應公告之。
前項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土地使用,涉及其他機關權責範圍者,應協調該權責單位同意後辦理。」
1.台北縣政府於沙崙海灘入口處設立警示標誌說明當地水流湍急,暗藏漩渦,且已有多次溺水意外發生,並警告當地民眾勿於此地戲水游泳,以維護安全。此標示並說明暗流漩渦成因係因掏沙嚴重所致,並於告示上列出潮汐表供民眾參考。另本告示亦明列罰則,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六十條,違者處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2.本告示對於該水域危險之性質與成因說明更為清楚,並且附上潮汐表,此項目較為罕見,但有助於提供更多資訊供民眾參考,以評估危害之可能性。 3.本告示另有特別提出「戲水時勿穿著牛仔褲等緊身衣物」,此一資訊為多次水上意外事件成因,但時常遭到忽視,本告示於此提醒民眾,立意甚佳,然本件告示之文字內容似乎僅於禁止游泳,而對於戲水未加禁止,僅給予戲水時衣著之警示與建議,似有放寬對戲水禁制之意。 4.資料蒐集者認為上述為容易造成誤解之細節,顯示主管機關對於禁止事項之管制,尚有更為嚴謹訂定之空間(發展觀光六十條授權地方政府對於「水域遊憩活動」管制權限,地方政府之主管機關似應對於「游泳」與「戲水」兩行為給予明確之定義說明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