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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堤頂專供行人通行非執行公務車輛禁止進入違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規定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伍萬元以下之罰鍰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4_1160016
10/12/2007
水利法第93條之3
第93條之3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規定,未經許可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者。」
GPS:
304734-2764527

尺寸(公分):
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