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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廣場禁止汽機車通行、戲水及從事滑板活動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1_1000013
05/01/2007
臺北市中山堂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第5款
第16條第5款規定「凡進入本所各場地之人員,不得有下列之行為,經勸導仍不改善者,得禁止其入場,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處理:五 於廣場行駛汽機車、停放車輛、戲水、溜滑板及其他具有危害廣場安全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