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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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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所為市政府核定之合格優良場所;市政府規定24:00-05:00時,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嚴禁出入。(包括未帶証件者)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7_1030031
台北市朝代戲院三樓
07/01/2008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
第28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1.依內政部警政署頒訂之「加強保護少年兒童措施實施計畫」(又稱春風專案),各縣市警察局應於夜間十二點後至轄區內娛樂場所查察是否有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逗留其中。警察機關對於違反規定之案件,對於少年,告誡並勸導返家,而且請家長將其帶回。對於業者,若發現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被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若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2.本措施由90年代後期開始施行,執行方式,由初期將違反規定之青少年帶至警局登記為不良少年(見1999年法務部與內政部通過之「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並進行身體搜索。今日則改為柔性勸導,通知家長帶回,主要處罰對象則轉為對娛樂場所業者之管制。由此項執行措施之改變,可以發現本國十年來對於青少年人權觀念之進步與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