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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影像資料庫
Legal Image Database

本圍牆係古蹟之>一部分,請大家共同珍惜,切勿胡亂塗鴉及噴漆,謝謝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1_1000046
台北賓館
07/03/2008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4條第2、3款
第94條第2、3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三、毀損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日前有新聞報導有人在圍 牆上塗鴉「屎扁」,不確定當時是否有此標示,但現在這>一標示過小並不引人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