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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段依據台北縣政府北府09304679761號函公告實施禁漁(封溪)保育措施,禁止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物。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8_2230001
04/22/2007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1項
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