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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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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域河床落差大且暗藏礁石,請勿從事跳水行為以維護自身安全;本區域已有多起溺水事故,請勿戲水。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3_2370004
台北縣三峽大豹溪鴛鴦谷
09/04/2008
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7條
第60條:「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第7條:「水域管理機關或其授權管理單位基於維護遊客安全之考量,得視需要暫停水域遊憩活動之全部或一部。」

1.大豹溪鴛鴦谷段亦為縣府公告為危險水域之一,此處有商店於河灘上提供烤肉戲水等設備服務,於入口處亦可見告示牌林立之情狀,安全告示內容同前件所述,亦有禁漁公告。此外,此地經縣府協調,由恩主公醫院於假日派駐醫護人員成立救護站,為救護站之招牌。 2.除了以大量告示豎立於大豹溪沿岸與加強取締之消極作為外,縣府協調鄰近地區醫療資源成立救護站,是為增進民眾告示保護較主動積極之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