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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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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域水流湍急,暗藏漩渦,已發生多起溺水事故,請勿戲水及游泳已維護自身安全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3_2330001
台北縣烏來上龜山橋
09/04/2008
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7條
第60條:「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第7條:「水域管理機關或其授權管理單位基於維護遊客安全之考量,得視需要暫停水域遊憩活動之全部或一部。」
1.由環境照片可見,仍有民眾無視於林立之告示於河灘與河面上活動。 2.本處河灘廣闊,且有道路通達,為熱門戲水烤肉地點,常見民眾於此活動,然此處為水壩下游,且亦名列危險水域,故縣政府、經濟部水利局與台電均於此處豎立告示警告民眾勿於此處進行水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