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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持有廢棄物、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或任意傾倒者,處三十萬元罰鍰並沒入車輛。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8_1110008
外雙溪邊
07/10/2008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第49條第2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二、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者,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