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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法院結婚公證書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7_1100045
台北市信義區公所
05/21/2008
公證法修正前第4條第3款
第4條第3款規定
「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就左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
三、關於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涉及親屬關係之行為。」
1.此為早期法院結婚公證書,新人到法院公證結婚後,由法院發給證書,證書為A3格式,以示慎重。 2.2008年5月23日起,我國國民結婚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在登記婚實施之前舉辦舊式結婚證書的展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