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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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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遊客合作重視安全環保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4_1100009
01/09/2007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2項、第9項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
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但經主管機關公告在指定
地點得划船、釣魚者,不在此限。
九、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