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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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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遊園民眾兒童於遊樂設施內活動時請貴家長陪同在側並注意兒童自身安全敬請配合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4_2350012
10/12/2007
臺北縣中和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經本所許可,販賣物品或出租兒童遊樂器具。二、隨地便溺、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三、在水池內游泳、沐浴、洗滌、捕釣魚。四、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五、鬥毆滋事、酗酒、喧鬧或製造噪音等,妨害公共秩序或安寧。六、有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七、攀折花木、書刻、損壞草坪或公園之設施。八、攜帶危險物品或未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之動物。九、未經許可騎乘或停放車輛(含腳踏車)。十、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十一、其他經本所禁止或限制事項。違反前項規定,送請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GPS:
300753-2766028

尺寸(公分):
9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