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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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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本館涼亭亦屬古蹟保護範圍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1_1120038
09/13/2007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4條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3條
第94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第3條規定「有關古蹟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其項目如下:一、開放參觀計畫:包括開放時間、開放範圍、收費、解說牌示、導覽活動、圖文刊物及紀念品等。」
GPS:
300330-2781246

尺寸(公分):
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