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影像資料庫
Legal Image Database

敬告各位乘客:本台電梯因發電機損壞、機件老化嚴重,故停止使用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7_1000065
台北市南昌路一段6號仰德大樓停車場
06/01/2008
民法第184條
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