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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原生百合)或觀光設施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款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8_2530006
台北縣石門鄉風力發電站
07/06/2008
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
第62條規定
「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1.石門風力發電站所在之山坡處,發現有台灣原生百合叢聚生長,因台灣原生百合屬於台灣特有種,主管機關認此為受保護之自然資源,故公告明示違者依發展觀光條例六十條一項前段,處50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恢復原狀。 2.關於北海岸地區之台灣原生百合資訊可參考下列網站:http://blog.udn.com/changerose/1862870 台灣原生百合雖為台灣特有種,然經查未列農委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公告之五種保育植物之列http://conservation.forest.gov.tw/ct.asp?xItem=7731&ctNode=212&mp=10 此地主管機關認定原生百合為自然資源,或有其他法源依據。

相關連結:
http://blog.udn.com/changerose/1862870 http://conservation.forest.gov.tw/ct.asp?xItem=7731&ctNode=212&mp=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