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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線形公園遵守規定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8_1040013
台北市圓山捷運站旁
07/10/2008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4、5、6、13、19款
第13條第4、5、6、13、19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五、擅自種植果、菜或花木等。
六、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
十三、毀損花卉、草皮或公園之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草皮、傾倒餘土、破壞景觀等。
十九、毀損樹木。」
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五、擅自種植果、菜或花木等。
六、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
十三、毀損花卉、草皮或公園之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草皮、傾倒餘土、破壞景觀等。
十九、毀損樹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