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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月台相關安全警語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6_8040012
高雄捷運高雄車站月台
07/29/2008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10條
第10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
一、車站月台。
二、車門進出口。
三、電梯、電扶梯。
四、電器及供電設備。
五、緊急逃生設施。
六、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七、危險之處所。
八、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
此項設計於並未見於台北捷運台大醫院站,此項設計或者係因2003年韓國大邱地下鐵縱火慘案後所增加之設計(但北捷高捷於地面高架部分之車站月台兩端均有緊急避難梯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