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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梯口勿駐留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6_1000049
台北捷運台大醫院站
07/30/2008
大眾捷運法40條,大眾捷運法50條1項第10款
第40條:「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為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及行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應由其警察機關置專業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並受該地方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第50條1項第10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罰鍰: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台北捷運手扶梯相關告示與高雄捷運相比,告示面積較大,較為醒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