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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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惜花木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4_1000026
09/06/2007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擅自在公園內設施或樹木上塗寫、書刻或張貼。
十三、毀損花卉、草皮或公園之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草皮、傾倒餘土
、破壞景觀等。
十九、毀損樹木。

GPS:
301535-2769959

尺寸(公分):
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