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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仔口休閒廣場使用須知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4_1150040
05/01/2007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
第13條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九、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十九、毀損樹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