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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5_1030004
09/06/2007
建築法第63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4條
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第24條規定「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GPS:
200632-2771556

尺寸(公分):
6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