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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遊戲場內請勿奔跑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4_1030020
09/06/2007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7款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
第13條第7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七、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停止使用人之使用:一、違反本自治條例或公園場地使用辦法規定者。二、發生空襲、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
第17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GPS:
300345-2771538

尺寸(公分):
7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