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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結婚證書上用印章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7_1100052
台北市信義區公所
05/21/2008
民法修正前第982條
第982條規定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1.國人習慣使用印章,在結婚典禮上會請結婚人,證婚人,介紹人與主婚人在結婚證書上用印。 2.2008年5月23日起,我國國民結婚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在登記婚實施之前舉辦舊式結婚證書的展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