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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跨越軌道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6_1120119
台北北投捷運站
09/13/2007
大眾捷運法第44條第2項3項 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 大眾捷運法第50-1條第1項第3款
二、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三、採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除天橋及地下道,不得跨越。但屬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尺寸(公分):
1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