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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竊取花草破壞花木違者送警法辦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4_2350023
10/12/2007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GPS:
300892-2765945

尺寸(公分):
9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