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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請照顧小孩禁止戲水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4_1000022
09/06/2007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
第十三條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
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但經主管機關公告在指定
地點得划船、釣魚者,不在此限。
二十、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
之事項。

GPS:
301607-2769907

尺寸(公分):
8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