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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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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請勿停車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8_1060009
台北市大安區金華街聖徒教會
06/06/200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款
第56條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