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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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內禁止佔用場地私用或設置私人物品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4_1000004
05/01/2007
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注意事項補充規定
十二、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本場地舉辦活動,經本處駐警隊制止仍不離開者 ,應依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注意事 項收費基準繳納三倍之費用,如 有損壞場地設施,並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