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此處為中央公園所設置之兒童遊樂設施。本告示則針對此遊樂設施之使用對象,禁止行為等進行詳細的規定,並規定十二歲以下兒童需有家長陪同,以減少意外產生的機率。 2.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國字第4號判決文,本案中兒童於公園內使用遊樂器材受傷致死,法院於此聲請國家賠償之訴訟案件中,除審酌主管機關於該遊樂器材之安全標準與設置方式有無過失外,亦考量兒童使用遊樂器材時,父母或監護人是否在場看護以維持其安全使用,該案中因無父母在場,而被法院認定成立與有過失,依過失相抵法理減免部分賠償金額。然考量現今社會中,父母多均有職業在身,對於八歲孩童之行動,父母幾無可能全天候追蹤看護之,本案裁判之認定,是否過度加重父母之責任,或可再為深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