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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雙溪水源地遵守事項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8_1110009
外雙溪邊
07/10/2008
國家公園法第13條
第13條規定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