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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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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須知、僅供停車,不負保管責任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8_1040007
台北市圓山捷運站旁
07/10/2008
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範本第5項第2款、第4款
第5項第2款規定
「車輛進、出場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出,車輛停放時,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甲方得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將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並得請求 元移置費(不得超過違規拖吊費用),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4款規定
「本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甲方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